2005-10-07

李逸洋:徐志明案將由中常會建請中評會給予除名處分


針對立委徐志明因貪污罪遭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確定,民主進步黨秘書長李逸洋表示,民進黨向以勤政、清廉、愛鄉土自許,並以最嚴格的高道德標準,規範全體黨公職人員的言行,不但是國內最早將「排黑金條款」納入「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的政黨,民進黨有關排黑金條款的相關規定,後來選罷法也都納入修法規範,而其他政黨也陸續跟隨民進黨的腳步訂定相關條款。因此,對於徐志明委員因為貪污罪定讞,民進黨深感遺憾,將依黨內「紀律評議條例」之規定,於下週的中常會提案,經中執會追認後,建請中評會予以除名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