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24
民進黨第十一屆第三十五次中常會新聞稿
民進黨今日(05/24)召開第十一屆第三十五次中常會,邀請農委會李金龍主委報告有關台灣農產品開放登陸對我國農業的衝擊與影響,主席除感謝李主委的報告與分析外,並裁示農業是國家的根本,政府本應積極協助農產品之產銷,推動農業的長遠發展。然而台灣農產品開放登陸,因事涉兩岸關係,更應審慎評估對台灣農業可能的衝擊與影響。對此期待農委會能妥為因應,建立健全、穩定的農業貿易環境,以保障台灣農民權益,確保農業的永續發展。
為堅守憲政法理,落實憲改目標,並向歷史負責,中常會通過民主進步黨關於國大職權行使之主張,內容如下:
壹、提出復議是堅守憲政法理,捍衛國民主權,維護民主精神
一、本次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係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規定,採比例代表制選出,其任務為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十四條規定,登記之政黨、聯盟,須敘明對憲法修正案之贊成或反對立場。換言之,依憲法增修條文原意及民主政治法理,本次選舉性質,乃以「命令委任」方式實現「直接民權」及「國民主權」,選舉人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自須依各該政黨、聯盟於選票所刊印之贊成或反對意見,對憲法修正案表示意見,其違反者,自屬無效。惟立法院於本年五月二十日所通過「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明定,國民大會代表違反各該政黨、聯盟於選票所刊印之意見者,以廢票論,且仍計入總額。此一規定,不但造成「廢票等於反對票」之結果,亦違反前述以命令委任落實人民主權之原則,其不當之處甚明。
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國民大會之職權,僅限於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複決立法院所提之領土變更案及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其中,複決立法院所提之領土變更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複決同意;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至於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其複決門檻,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並未規定,按「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及「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之拉丁法諺,自應依一般法例,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之;此即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八條所定之原則。立法院所通過「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第十條所定國民大會複決憲法修正案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之同意」,顯已違反憲法原旨。再且,參考一般民主國家複決憲法修正案通例,均係以過半數同意為原則;我國立法院擬定憲法修正案,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係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倘複決門檻定為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三,無異以少數否決多數,亦不符一般民主政治法理。
三、立法院所通過之「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在第八條部分,違反以命令委任落實國民主權之原則,在第十條部分,違反憲法原旨及民主原則,至為不妥。為堅守憲政,捍衛國民主權,維護民主精神,本黨立法院黨團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七章之規定,對本年五月二十日通過之「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及第十條提出復議,實屬必要。
貳、如復議案未通過,本黨將提出釋憲案,向歷史負責
一、立法院以復議方式處理議案,係議事規則中的必要補救措施,其目的在於及時匡正錯誤。復議制度當然涉及變更原來的議案內容,如果任何議案一經決議,都無法變更,其蘊含的錯誤風險更高。復議制度是為了保護多數人的最大利益,如果復議內容是正確的,不應被視為違反誠信,或者是破壞協商。
二、對於本次國大職權行使法復議案,本黨認為,如果能夠順利通過,將會寫下中華民國憲政史上的完美紀錄,國民大會將可以在嚴謹、正確的法理基礎下,複決立法院所通過之憲法修正案。本黨認為修憲程序必須符合憲政法理,不得不提出此一復議案,在野政黨以各種理由加以反對,甚至要脅要讓國民大會職權行使無法可用。對於這種玉石俱焚的焦土策略,本黨認為,這是不負責任的做法,根本無法向人民交代。
三、如復議案未能在立法院中通過,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總統必須公佈國大職權行使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總統並未享有美國總統的否決權,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同時,總統公佈法案之後才能提出釋憲案,合憲性與否的最終判斷,係大法官會議的職權,因此,復議案未通過,總統必須公佈此一法案,國民大會也必須依照職權行使法複決修憲案。本黨一方面基於憲改要成功國家要進步的原則,將以最大的決心和最嚴明的黨紀,動員一百二十七席國代全部出席,全數投下贊成票,完成修憲的歷史任務,另一方面基於向歷史負責的立場,本黨將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案,以釋憲方式,堅守正確的憲政法理,捍衛我們長期堅持的民主精神和國民主權原則。
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九條規定:國民大會集會期間設主席團,主席團主席十一人,依各政黨國民大會代表當選席次比例推舉之,國民大會置秘書長一人,由主席團遴選國民大會代表兼任之。
本黨推舉之人選名單,於今天中常會通過,由葉菊蘭、李元貞、許志雄、周清玉,及顧立雄等五位國代為主席團主席,並通過由葉俊榮國大代表爭取兼任國大秘書長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