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5
民進黨對於驗冊工作的基本說明
一、本案不適用「潛在無效票理論」:
目前國內的選罷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法中並無潛在無效票的規定,過去雖然有些部分判例引用此一理論,但是,總統副總統選舉法第一條第二項明訂「法定原則」,避免恣意擴張解釋,影響選舉的公平性與安定性。目前連宋律師團所提出的選務疏失,包括「領票未依法定方式」、「不正方法投票」等,都不能証明已經投票開票完畢的選票是無效票,因此,根本不適用這個理論。至於「冒領冒投」的情況,必須有確切證據,才能視為無法判定投給一號或二號,被判定為潛在無效票,目前連宋律師並未提出確切證據。
二、監察員沒有親自蓋章者、工作人員是否雙重投票問題:
目前此類情形都是連宋律師團的單方說法,要還原現場,應該傳喚該投開票所選監人員說明彼此對質,不因為連宋律師團這麼說,就可以要求影印此一類型的全部選舉人名冊。
三、簽名或是蓋章疑似相同者:
連宋律師團所派的工作人員,沒有專業鑑定知識,如何僅憑肉眼判斷,就片面認定疑似相同。即使此類名冊都影印下來,影本也無法鑑定。
四、有關冒領冒投者:
(1)任何此類主張有應該具體指證,也可以傳喚選監人員或者當事人到庭說明。
(2)陳呂律師團同意連宋律師團可以向高院請求函各戶政、警政、入出境等機關,確定當事人是否無法投票,而非一有質疑就全面影印名冊。
五、有關重覆投票問題:
有無重複投票應該計算各項票數是否確實,不應該看到重覆簽名、蓋章、按指紋就當作重覆投票。
六、臨時身分証領票問題:
此類問題應該函請戶政機關釐清,不應將此視為用非法證件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