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29
張俊雄秘書長驗票講習發言稿
本黨對於驗票工作的基本立場
一、感謝全聯會陳傳岳理事長召集的律師團,包括顧立雄、林永頌、羅秉成、洪貴参、林志豪、莊勝雄等多位道長,在法庭上作了最好的辯護,現在高等法院即將在五月十日展開驗票工作,感謝將近五百位義務律師,你們的協助,見證了台灣民主與司法的里程碑。
二、這次驗票是台灣司法史上的重大事件,以司法裁判解決總統選舉的爭議,動員的法界人力物力規模最大的一次司法事件,如果作得好,台灣的民主會更茁壯,司法獨立會更確立,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也會提高。
三、在國親聯盟提不出任何具體證據以前,陳總統先是同意修改選罷法溯及既往,同意行政驗票,當國親否決修法後,陳總統又主動提出同意全面驗票的承諾書,讓司法驗票可以進行。這是陳總統的誠意,國親聯盟不應該得寸進尺、軟土深掘,一再地提出違法主張!
四、國親聯盟到現在只期待驗票翻盤,卻還沒有承諾接受驗票結果,這是毫無民主風度的做法。我們認為,總統沒有不被指控的特權,落選人也沒有任意指控的特權,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我們都必須共同維護民主與法治的尊嚴,一切攻防都必須回到證據的基礎。
對於國親聯盟驗票主張的看法
一、國親聯盟的吹毛求疵的真正目的!
國親聯盟已經知道翻盤的機會不大,所以他們希望用吹毛求疵的態度,擴大爭議選票的範圍,在國親的「驗票教戰手冊」中,首先要求驗票人員吹毛求疵,在第八點及第九點中,更要求對於「投給連戰」的無效票,都要改列為爭議票,希望能夠累積超過三萬票,然後他們會說,我們只贏三萬票,爭議票也超過三萬票,這是企圖影響五二○總統就職的合法性。這種做法是要委任律師放棄專業良心,睜著眼睛說瞎話,對於國親聯盟捨正道不由,漠視法律白紙黑字的規定,我們深感遺憾。
二、影印一千六百萬選舉人名冊合法嗎?
國親聯盟用「阿扁怕什麼」這種民粹訴求,以不確定的懷疑,沒有拿出證據,就要求全面影印選舉人名冊,要一一查核是否有人冒領冒投。這種態度是懷疑十幾萬選務人員作弊,懷疑一千兩百萬的投票人有問題。我們認為,選舉人名冊只能閱覽不能影印,這是總統府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的明確規定,高院依法裁判,何錯之有?又有何壓力之說?我們可以很負責任地說,阿扁不怕什麼,所以才會提出不需舉據証的全面驗票同意書,我們怕的是國親聯盟為了一己之私,踐踏法律與司法的尊嚴。
三、任意全面影印名冊不符比例原則,更侵犯投票人的隱私權!
最近有許多個人資料外流造成的詐欺案件,如果僅憑懷疑就可以取得一千兩百萬個投票人的名字、住址、印章或指紋,這是訴訟雙方侵犯第三者的做法。我們尊重國親的證據調查權,但是我們認為,如果有證據,當然可以向高院要求查核比對,就爭議部分名冊影印也無不可,但是如果沒有證據,僅憑懷疑就可以取得全部名冊,對於投票人而言,他原本信賴選務機關會依法保護他的個人資料,法院如果把他的隱私權交給訴訟一方,這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違法濫權,侵犯了投票人的隱私權!。
四、國親聯盟把此次驗票視為政治事件,不顧法律規定!
國親聯盟提出全面驗票後,接連提出「驗票費用由法院出」、「只驗一號票不驗二號票」、「有效票無效票認定標準要由法院重新認定」、「影印全部投票人名冊一一查核是否有投票」,這些主張都很荒謬,法界有識之士都不會支持,這些主張出自於國親聯盟律師的正式文件,令人不解,我們認為國親把此次驗票視為政治事件,以政治凌駕法律,
五、黃信介模式與本次司法驗票的不同
(1)黃信介模式是刑事案件,選務人員坦承作票,因此查扣選舉人名冊等相關犯罪證物。本次司法驗票是民事訴訟,保全證物不表示選舉人名冊是犯罪證物。
(2)黃信介模式是核對出投票人名冊與投出選票不一致,有灌票之嫌,據此追查出作票範圍。而本次司法驗票,我們也同意核對出投票人名冊與投出選票是否相同,如果有爭議,國親聯盟自然可以申請調查證據,請高等法院影印有爭議的選舉人名冊。
(3)黃信介模式中,當事人即黃信介有具體指證哪些投票所的開票紀錄單有問題,因此,依據指控範圍進行查驗。而此次司法驗票,國親聯盟拿不出任何證據,到現在還在登廣告徵求民眾檢舉。這種做法証明了他們毫無證據就胡亂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