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03
台北線市合併~直轄市設置法令沿革新聞資料
關於直轄市設置之法令沿革
●市組織法(19.05.20.公布;89.04.05.廢止)
■直轄市設置條件:首都;或人口在百萬以上;或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有特殊情形者(第三條)。
■直轄市設置程序:市之設置與廢止,應經國民政府之核准(第五條)。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56.06.22.行政院發布;90.06.13.廢止)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68.06.22.行政院發布;90.06.13.廢止)
■臺北市於五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合於「市組織法」第三條所定條件,升格為直轄市,並以「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為組織及自治依據(第一條)。
■高雄市於六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合於「市組織法」第三條所定條件,升格為直轄市,並以「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為組織及自治依據(第一條)。
●直轄市自治法(83.07.29.公布;88.04.14.廢止)
■直轄市設置條件:人口在一百五十萬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者(第二條)。
直轄市設置程序:市之設置與廢止,依法律規定行之(第六條)。
註:第六條所稱法律未制定。
●地方制度法(88.01.25.公布)
■直轄市設置條件: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者(第四條第一項)。
■直轄市設置程序:市之設置、廢止與該行政區域之劃分、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第七條第一項)。
註: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法律為「行政區劃法」,未制定。
●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89.10.24.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降低直轄市設置條件為人口在一百萬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者(第四條第一項)。。
■直轄市設置程序未修正。
■修正第七條,增列「就地改制直轄市」之規定。
註:未完成立法程序。
●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91.09.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直轄市設置條件未修正。
■直轄市設置程序未修正。
■立法委員提案修正第四條,增列「準直轄市」之規定。
■立法委員提案修正第七條,增列「就地改制直轄市」之規定。
註:立法院審議中。
附件一:市組織法
附件二:直轄市自治法
附件三:地方制度法相關條文
附件四: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地方制度法修正條文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