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12

林佳龍秘書長出席行政院訴願會 「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言詞辯論


 
 
游錫堃主席基於公投審議委員會越權審查「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6月29日無理否決駁回本公民投票案,提出行政訴願,還給九萬多提案人一個公道。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今天舉行言詞辯論。由林佳龍秘書長、王展星律師、王泓鑫律師出席答辯,公投審議委員會則由葛永光、黃國鐘兩位委員出席。
 
林佳龍秘書長於會中表示,依公投法第34條規定,公審會之職權應限於:一、全國性公投事項之認定。二、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公審會駁回「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提案之理由,全係對實質面之質疑,已明確逾越其法定權限。林秘書長指出,國際社會以非正式國名的「名義」加入國際組織者並非特別,如瑞士、馬其頓等。因此,本案乃適用公投法「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之全國性公投事項,無關於國號變更的修憲問題。
 
林秘書長進一步指出,公審會就公投議題作預先之審查,無異扼殺直接民權之行使,更違背公投法之立意。況且,公審會並非司法機關,無權針對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公投案進行違憲審查。另外,公審會以行政部門業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因此本公投案無須給予保護必要,已明顯違反「禁止不當連結原則」。林秘書長同時指出,公投提案主文與理由是否矛盾之審查權限在主管機關中選會,而非公審會,公審會之處分已明顯越權。
 
此外,針對公審會對本訴願的主張,本黨認為有幾點法律上的謬誤。公審會提出兩點論證,第一游主席搞錯訴願對象,原處分機關為公審會,而非中選會;第二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案經聽證程序後遭否決,提案人不服應提起行政訴訟,而非訴願。
 
王展星、王泓鑫兩位律師表示,公投提案的駁回為一多階段行政處分,公投審議委員會僅為意思決定機關,最後行政處分之作成機關仍為中選會。其次,行政程序法規定「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所指的聽證是處分機關所舉辦具法律效力的聽證。公投審議委員會僅為意思決定機關,所舉辦的聽證會也僅具有諮詢性質,並不具法律效力。因此,本黨依據公投法第55條規定提起訴願,完全合乎法律規定。
 
至於國民黨立法院團主張訴願會受理訴願,只能裁定是否撤銷原處分,或發交原處分機關重為適法處分,而不能逕行裁定公投案成立,顯然明顯認識法律錯誤。依據訴願法第81條規定,由於公審會適用法條錯誤,進行違法審查,訴願會逕自認定公投案成立,完全合法。
 
「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案是由九萬多人所連署提案,代表九萬多人堅定的決心與權利,公投審議委員會違法進行實質審查,竟否決本提案,顯示國親違反民主潮流及違背民意。林佳龍秘書長進一步呼籲全體國人,應用行動表達台灣加入聯合國的強烈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