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07-17
(附件)「台灣民主學院」設置辦法
一、(宗旨與目標)
為推動民主政治之進步,中央黨部設立中央訓練機構,負責辦理黨務、選務及政務人才之訓練教育。
黨務方面培育黨綱、黨章、政黨精神、黨務行政及政黨原理知識與能力。
選務方面培育宣傳、監票、組織及指揮競選活動、選罷法及相關法規知識與能力。
政務方面培育擔任民意代表、行政機關政務人員之知識與能力。
二、(決策與監督)
中央訓練機構定名為「台灣民主學院」(以下簡稱本院),設教育委員會,由中常會聘請具有民主素養及教學組訓專長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教育委員任期兩年,得連任,負責教育訓練規劃、財務規劃、處理規則之審定及執行之監督。
三、(組織)
本院設院長、教育長各一人,下設行政、教學兩組,各置組長、專員或幹事若干人,分任行政與教學工作,實際從事訓練教育規劃之執行。
院長、教育長由教育委員會遴選,由中央黨部聘任。
四、(各組分工)
行政組—負責本院之財務、公文、會議、秘書等工作,並負責本院之學員資料、註冊、結業、學員動向等工作。
教學組—負責本院之講師、課程、成績計算、教材、設備及課堂等工作。
五、(分班)
本院訓練教育分級設班:
(一)民主班
(二)幹部班
(三)研究班
各班得依專業分科設班。
六、(學雜費)
本院各班不收學費,其他費用凡依中央黨部規定,強制接受訓練之黨工及各級黨幹部不予收取,其餘得視情形酌收之。
七、(財務)
本院財務由中央黨部編列預算支應。教育委員會得對外募集專款專用,但仍應受中央黨部之預算監督。
八、(未盡事宜)
本設置辦法未另行規定者,由本院教育委員會訂定之。
九、(對外行文)
本院對外行文以「台灣民主學院」名義為之。
十、(實施生效)
本辦法經中常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