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5-21
民主進步黨第七屆第33次中常會新聞稿
一、中常會今日在全體中常委的同意下,決議接受國大黨團的建議,將陳婉真國代移送中評會議處,開除黨籍。
今日常會在決議前,並請陳婉真國代列席報告,請其就脫離黨團運作,不斷批評本黨及本黨同志,尤其是昨日指控李文忠國代之不當行為提出說明與證據,陳婉真國代則表示她只是將傳聞具名指出,目的是希望給當事人澄清的機會。常會基於要求指控者必須負舉證責任,不是要求被指控者自我澄清的原則,認為陳婉真身為批評者在無任何證據下,於公開場合指名道姓指控李文忠收賄交換修憲,等於憑空侮辱同黨同志,並藉此破壞整個黨對於修憲的決議,嚴重違紀,因此決議移送中評會,建議開除黨籍。
二、各級議會之本黨公職同志,必須參加本黨於該議會設立之黨團,若有參與其他黨團情事,即屬違紀。因此常會今日決議發函各級議會黨團查報,如有上述違紀者,移送中常會議處。
常會並重申黨團內關於停權之議處,係停止其參與黨團之權利,其義務並不因此消失,黨團成員仍須履行。
三、民進黨重申中常會之決議:
(一)改良式的總統制版和雙首長版,均為民進黨的主張。
(二)對於國民黨的憲改版本無法堅守權責相符原則,嚴重違反雙首長制精神,本黨堅決反對。未來修憲時,本黨絕不會接受總統擁有主動國會解散權、國安會總統權限超出國防、外交及兩岸關係範圍等。我們認為國民黨現行修憲版本,不僅未來不會成為修憲事實,甚至引起關於修憲的爭議,而成為反修憲者攻擊的藉口;國民黨應立即修改其版本,建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重建國發會後社會對憲改、凍省及杜絕黑金的期待。
(三)對於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一方面其制定的時代背景並無憲法的正當性,而且無法因應民選總統之新情勢,將來勢必引發憲政秩序的爭議與混亂。本黨因此堅定推動修憲,我們認為建立新憲政秩序為台灣下一波政治改革的首要目標。本黨歡迎關於憲政體制的辯論,但我們絕不接受以任何形式或藉口,例如「維持現制總比雙首長制好」,「不接受我的總統制就拉倒,反對修憲」等企圖阻撓修憲。我們認為,這次的憲改是繼蔣經國去世及郝伯村下台後,改革勢力與保守勢力再次大對決。民進黨在改革的浪潮中絕不退卻,我們站在歷史的轉捩點,將再度以領導改革的角色,在香港1997的前夕,為台灣建立新的國家體制。
(四)民進黨重申,常會關於「兩案並陳,一致投票」的決議。民進黨常會所提出改良式總統制,將成為優先協商版本。我們認為,世界民主國家中,有採總統制,有採內閣制,也有採雙首長制。每個國家的憲政體制,大都根據其政治傳統,選擇適合國家內部政治生態及國際環境的制度。憲改制度所牽涉是政策選擇,並非排他性的道德議題。民進黨常會所決議的兩個憲改版本,均為根據現況所提出的改良式總統制與雙首長制。我們反對不經修改而直接將美國式總統制在台灣實施,我們也不支持國民黨權責不相符的雙首長制。我們相信民進黨常會所提出的兩個版本,均符合民主體制、權責相符的憲政原則,任何一案成為台灣的新憲體制,均比現行中華民國憲法體制更能帶來新憲秩序的建立。
(五)面對波濤洶湧、充滿權力鬥爭的修憲事宜,常會決議:
(1)責成姚嘉文常委、邱義仁秘書長、陳文茜主任組成三人小組,處理有關本黨憲改主張的宣傳事宜。
(2)本星期六立即召開本黨「憲改工作及協商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