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22

尊重國籍藏人之婚姻人權


針對日前在台藏人前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抗議來台配偶簽證問題,外交部已於昨(20)日有所回應,我們認為:
 
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藏人,應視為國民,其權利與本國國民相同,對其跨國婚姻之處理,應比照其他國民之跨國婚姻處理,維持同樣標準。如有特殊對待,易被誤解為族群歧視,將不利於我國形象。
 
對於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藏人,與海外藏人結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大多發給其配偶兩個月的簽證。相較之下,其他國籍配偶多可獲得六個月以上,甚或一年之簽證,其待遇標準顯有落差。且藏人多半生活困苦,無法付擔兩個月頻繁出入境之龐大費用,反造成因短時間的居留期限,而產生逾期居留現象。
 
政府如基於國家安全考量,認為藏人較中國大陸漢人有更高的安全顧慮,而對藏人來台採高限制政策,則應有充份理由支持。雖簽證為一國國家主權之行使範圍,無需對外說明理由,惟我國為民主國家,政府單位執法標準,仍應取得人民的理解與支持,並維護我國良好的人權形象。
 
基於以上理由,我們建議對於已取得我國籍之藏人與海外藏人結婚,其配偶申請來台,應至少比照其他國人之中國大陸,或東南亞籍配偶處理簽證之標準,延長在台居留時限。
 
我國為一海洋國家,多元文化社會之建構,已為全體人民之共識,及政府施政之方向,亦為基本國策之實質內涵。對於已歸化之藏人及其婚姻家庭生活,應與其他族群相同待遇,以促成族群間相互和諧,而不宜有不平等之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