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23
李逸洋:宋楚瑜違法兼職,不容狡辯
針對親民黨主席宋楚瑜以不法侵害名譽對民進黨秘書長李逸洋和文宣部主任鄭文燦提出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和要求登報道歉一事,李逸洋秘書長提出反駁。李逸洋表示,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關於公務員不得兼職的規定,宋楚瑜擔任總統府秘書期間,同時擔任國民黨文工會主任和副秘書長職務,明顯違反公務員不得兼職的法律規定。
宋楚瑜曾說擔任總統府秘書並不支薪,對此李逸洋表示,公務員並不因不支薪而喪失公務員身分,宋楚瑜不能說不支薪就可以不遵守法律的規範。依銓敘部的解釋,公務人員即使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公務員身分,不得擔任執業律師、會計師等,也不得組設公司營業,仍須受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何況宋楚瑜擔任的是總統府正式的專任秘書,當然不可違法兼任國民黨文工會主任和副秘書長職務。
李逸洋秘書長強調,宋楚瑜申報退職年資時,已經把民國73年9月到78年6月任總統府秘書的資歷申報進來,如果宋楚瑜認為他僅是在黨部任職,申報退職時應以黨職申報,那就有黨職併公職違法問題,但他並未如此處理,民進黨公佈黨職併公職高官時,也未把宋楚瑜列入,再次證明他自己也認定總統府秘書是他的正職,具有公務員身分,不容狡辯。宋楚瑜擔任國家高階公務員卻帶頭違法,一面對社會的質疑和批判就興訟,這是非常不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