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3

081017日本針對中小企業紓困對策


《附件》         日本針對中小企業紓困對策

政策會2008.10.17

一、定義

業種分類

中小企業基本法的定義

製造業及其他

資本額3億日圓以下,或是雇用員工人數300人以下

批發業

資本額1億日圓以下,或是雇用員工人數100人以下

零售業

資本額5千萬日圓以下,或是雇用員工人數50人以下

服務業

資本額5千萬日圓以下,或是雇用員工人數100人以下

 

二、規模

日本的中小企業占整體企業的99.7%,雇用人數佔全體的71.0%。

 

三、短期振興措施

問題1:國際原油及原物料上漲對中小企業的衝擊

n          超過九成的中小企業由於國際原油及原物料上漲造成收益下降

n          自行吸收成本,完全無法轉嫁至價格的中小企業占六成左右

資料來源:日本中小企業廳《2008年中小企業白皮書》

因應對策:2008.08.29《實現安心的緊急綜合政策》(支援中小企業具體措施)

 (1) 擴充資金週轉對策

n          保持中小企業融資的順暢 (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狀況的掌控、對金融機構的要求、支援中小企業本身的資本充實及事業再生、促進金融仲介機能)

n          導入新的保證制度 (例如因應原物料價格高漲等緊急保證)

n          強化安全網(Safety NET)放款

(2) 強化保護轉包業者

n          擴充轉包業者的諮詢體系

n          轉包法、獨禁法(獨占禁止法)的嚴格實施

n          建構「轉包保護資訊網 (名稱暫定)」

(3) 強化對燃料負擔較重的特定業者的支援

n          針對包括卡車運輸業、公車及計程車業、國內海運業、航空業、生活衛生關係產業、石油流通業、建設業提供各項支援措施

n          對「將不法丟棄廢棄物恢復原狀」的資源回收產業提供支援

問題2:全球金融體系危機對中小企業緊縮放款

n          32.3%的中小企業表示,與去年同期比較資金週轉情況惡化              

n          覺得民間金融機構放款變嚴格的中小企業,由去年同期的14.7%增加至21%。

資料來源:東京商工會議所調查2008年7~9月,調查對象:東京都2,424中小企業

 

 

因應對策:2008.10.14《穩定金融體系對策》

n          放寬企業實施庫藏股限制:取消上市企業四周內買回自家流通在外股票不得超過25%,以及收盤前半小時不得買股的禁令。

n          證交所對股票放空資訊的充分揭露。

n          凍結政府‧日銀(中央銀行)出售持有的銀行股(總額約兩兆日圓)。

n          動用公共基金注資瀕危的區域銀行,防止這些銀行倒閉,並監督銀行體系對其客戶或是中小企業的融資順暢。

n          對壽險保單持有人的安全網措施延長三年。

n          日本央行對提供擔保品的銀行依固定利率無限量供應美元。

 

 

 

 

 

四、防止中小企業連鎖倒閉安全網

n          日本政府體系金融機構防止中小企業倒閉之融資制度

融資機構

貸款對象

貸款額度

貸款期限

貸款利率

日本政策金融公庫

由於關連企業倒閉導致資金週轉困難之中小企業,其對倒閉企業擁有50萬日圓以上之營業債權,或者對於倒閉企業之交易依存度在20%以上者。

一億五千萬日圓

七年

5年之內年率2.15%,第6~7年年率2.25%  (有減輕措施)

資料來源:日本金融公庫

 

n          經營安定關連特別保証制度

信用保証制度係指對由於信用度、擔保能力不足以致無法獲得民間金融機構貸款之中小企業,提供借入債務之保証,使其易於取得融資之制度。除了一般保証之外,也設置「經營安定關連特別保証」,以防止中小企業發生連鎖倒閉,其中個人‧法人的保證額度為2億8,000萬日圓,同業公會為4億8,000萬元。

 

n          中小企業防止倒閉互助制度

從1978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遭逢交易對手倒閉之中小企業,為了防止自己本身亦發生倒閉、或雖不至於發生倒閉但亦陷入極端經營困難之困境,藉由共同出資成立中小企業防止倒閉互助制度,以便協於中小企業的經營安定,放款額度最高上限為3,200萬日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