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黨務發展委員會今日(08/20)召開記者會,針對「總統不兼任時,新任黨主席的產生方式」做出初步結論:民進黨黨主席以黨員直選方式選出,若時任執政黨時期,黨主席任期與總統任期相同,為四年;若為在野,黨主席以兩年為一任。
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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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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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主席產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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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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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中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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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統、行政院長、總統府秘書長、立院黨團總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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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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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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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常會開會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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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每月至少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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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章修正草案條文及說明對照表(黨員直選案)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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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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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五人,候補委員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直接選出執行委員三十人,候補委員五人,執行委員並互選十人為常務執行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單一性別在選出總數中每滿四人應有一人。
(二)黨主席,為當然中央執行委員及常務執行委員。
(三)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幹事長及書記長為當然中央執行委員及常務執行委員,任期依其職務調整;縣市長互推一人為當然中央執行委員及常務執行委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立法院、國民大會、直轄市議會黨團代表、縣市長及中央部會首長以上之政務官,經邀請應列席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常務執行委員會。
主席由全體黨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主席出缺時,所餘任期未滿一年,由中央執行委員互推一人代理;所餘任期超過一年,應擇期由全國黨員投票補選之。代理主席或補選產生之主席,其任期均至補滿原任期為止,任期超過一年者,視為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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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五人,候補委員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直接選出執行委員三十人,候補委員五人,執行委員並互選十人為常務執行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單一性別在選出總數中每滿四人應有一人。
(二)黨主席,為當然中央執行委員及常務執行委員。
(三)黨主席為總統時,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及總統指定之三人為當然中央執行委員及常務執行委員;除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任期依其職務調整外,指定人員之任期由黨主席決定之,但不得超過黨主席卸任之日。黨主席非總統時,立法院總召集人、幹事長及書記長為當然中央執行委員及常務執行委員,任期依其職務調整;縣市長互推一人為當然中央執行委員及常務執行委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立法院、國民大會、直轄市議會黨團代表、縣市長及中央部會首長以上之政務官,經邀請應列席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常務執行委員會。
主席由全體黨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主席出缺時,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由副主席代理;所餘任期超過六個月,應擇期由全國黨員投票補選之。代理主席或補選產生之主席,其任期均至補滿原任期為止,任期超過一年者,視為一任。但現任總統為本黨黨員時,自其就任之日起,為本黨主席,至其卸任之日止。
總統擔任黨主席時,以憲法規定之總統任期為一任,不適用第三條前段之規定。
黨主席得就中央常務執行委員中提名副主席一至三人,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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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一
現任總統為本黨黨員時,自其就任之日起,為本黨主席,至其卸任之日止。其任期以憲法規定之總統任期為一任,不適用第十五條第三項關於任期之規定。
現任總統為本黨黨員時,當然中央執行委員及常務執行委員由副總統、行政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及及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出任之,不適用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總統不出任本黨主席時,代理主席或新任主席之產生方式,依第十五條第三項主席出缺之規定辦理,其任期與總統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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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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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休會期間,前條規定之職權由常務執行委員會行使,常務執行委員會至少每個月開會一次。執行委員會及常務執行委員會,均採合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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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休會期間,前條規定之職權由常務執行委員會行使,常務執行委員會至少每星期開會一次。執行委員會及常務執行委員會,均採合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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