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執會提案
提案主旨:
『有關林進興同志、李喬如同志涉嫌賄選之違紀案』
提案說明摘要:
撤銷第十屆第四次中執會將黨籍高雄市立法委員林進興、市議員李喬
如兩位同志移送中評會之決議,恢復其黨員身分,四月十二日前繳清
常年黨費、分擔金後,視同於限期內繳納,不另受停權之處分。
中執會決議:
照案通過。
二、中執會提案
提案主旨:
『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修正案』
提案說明摘要:
為落實黨政同步之精神,中執會並依黨綱黨章研修小組之提議,修改
現行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第七條,刪除總統、副總統,以及直轄市市
長之公職候選人不得兼任中常委之條文;另第十二條,依「黨員投票」
做為依序遞補原則之規定,修改為依「初選成績」遞補。兩項修正分
別將送4月10日全代會議決。
中執會決議:
依研修小組提議,送全代會議決。
三、中執會提案
提案主旨:
『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正案』
提案說明摘要:
依黨綱黨章研修小組之提議,為杜絕本黨同志於競選期間以不當言論
誹謗本黨同志,通過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修正草案中增列
第二項,送全代會議決。該項全文為「本黨提名之候選人,於選舉期
間,對本黨同志做不實人身攻擊,致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
條,經判刑確定者,應予停權三年之處分」。
中執會決議:
依研修小組提議,送全代會議決。
四、中執會提案
提案主旨:
『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案及增列第
十五條之一』
提案說明摘要:
自第七屆立法委員候選人黨內初選起,將政黨比例代表中僑居代表及
原住民代表候選人初選方式改由主席推薦、中執會同意後決定。
中執會決議:
修正為自第六屆起實施,本案修正後通過。
五、中執會提案
提案主旨:
『成立政黨比例代表處選方式研修小組』
提案說明摘要:
提請第十屆第一次臨時全代會授權成立「政黨比例代表初選方式研修
小組」,於七月份舉行之第十一屆第一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中提出改革
方案。
中執會決議:
修正為由中執會授權主席指派,本案修正後通過。
六、中執會提案
提案主旨:
『黨內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標準』
提案說明摘要:
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為標準,認定黨內選舉之有效及無
效票。
中執會決議: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