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9-28
民主進步黨第七屆第二次全代會新聞稿
一、通過大會宣言:「面對內外新局,成功轉型;爭取選戰勝利,邁向執政」
二、全代會今日(27日)鼓掌一致通過有關單一性別參政保障之黨章修正案:本黨各級黨職應選名額中,單一性別在總數中每滿四人應有一人。
三、全代會無異議通過黨章修正案第十五條第五項黨主席由黨員直選,修改條款為:主席由全體黨員直接選舉產生,為當然中央執行委員及中央常務執行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四、全代會今日(27日)無異議通過黨章修正案第十五條第三項增列條款:立法院、國民大會、直轄市議會黨團代表、縣市長及中央部會首長以上之政務官,經邀請應列席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常務執行委員會。
五、全代會表決通過黨章修正案第廿條: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均為專任,由主席任命,其任期與主席同。原「需經中央常務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的條文予以刪除。
六、全代會今日(28日)無異議通過請聘許志雄、陳禹成、林明華為仲裁委員會委員,以取代原先的曾巨威、林哲彥、陳秀惠,以利仲裁委員會工作的進行。
許志雄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系主任
陳禹成 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勞資關係組主任
林明華律師
七、全代會今日(28日)通過黨章第廿八條修正案,有關各級組織之懲罰事項,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提案,移送中央評議委員會議決。但中央評議委員會建請中央執行委員會調查之案件,中央執行委員會若未於卅日內提案,中央評議委員會得進行議決。同時通過第廿九條修正案,黨員之言行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本黨得予評議並裁決適當之處分。本黨評議裁決條例另訂之。原先條文的「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公開譴責、停權、除名之處分」刪除。此一修正重點在於變更原先評議制度不告不理的精神,及明訂評議裁決條例之法源,而該條例類似刑事訴訟法,可健全程序完備的評議制度,以維本黨紀律。大會因此同時通過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
八、全代會無異議通過黨章第卅條修正案:仲裁本黨黨員與中央間之重大爭議,但懲戒案之仲裁,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者為限,此修正案的重點在於仲裁委員會不對懲戒案的仲裁進行實質內容的仲裁。大會亦同時修正通過仲裁條例。
九、決議通過增列黨章第十三條第五項,當然黨代表資格增列現任黨部評委召集人為當然黨代表。
十、無異通過黨章第六條第一款增列「創制權」及「複決權」,並配合此一修正案,增列第六條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