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進步黨今(12)日召開第十三屆第十五次中常會,會中回應野草莓學運提出修改集會遊行法的訴求,通過將集會遊行法修正列為提案,民進黨立院黨團也允諾盡全力推動。針對陳前總統遭羈押一事,會中決議通過發表五點聲明,對此,蔡英文主席表示,陳前總統的案件,只是近來一連串司法案件中的一個個案,但其凸顯的問題已經超越個案層次,達到通案及整體司法制度、司法政策問題,社會應正視這個問題。
針對馬總統一再強調沒有干預司法個案,蔡英文主席表示,馬總統忘了自己的責任,做為一個國家的總統,他有責任維護司法制度與司法政策對當事人人權的保障,以及維持司法制度運作的公平性與透明性,這才是總統最重要的職權所在,馬總統顯然將重點搞錯了。
蔡主席說,我支持陳明文縣長或蘇治芬縣長,都是本於司法人權的問題,陳前總統的案件也出現同樣的問題,而黨中央後續的處理態度,也同樣會關注司法人權議題,以通案方式來處理。
蔡主席指出,最令人難以接受的,就是卸任總統被聲請羈押還沒有裁決的情況下,卻將他戴上手銬。手銬主要功能是防止犯人逃脫抵抗,要不要戴手銬得看情勢來判斷,但我們看到的是,卸任總統在沒有逃亡、抵抗或其他足以令人憂慮的情況下戴上手銬,這對他的人格是不信賴的表現,對支持他的人也是一種羞辱。
另針對媒體提問地方黨部發動挺扁一事,蔡主席表示,面對很多民進黨從政黨員,甚至於前任政務官員,所受到的司法待遇,許多支持者心中感到不安與焦慮,在這種前提下,支持者對於整體司法的制度運作有很大的保留跟質疑。如中常會聲明稿所言,我們會結合支持者、社會大眾及社會團體,持續關注司法人權問題,我相信民進黨支持者的關切焦點也在這裡,而不是單純個案的問題。
蔡主席進一步表示,對民進黨公職人員來說,不公平的感受非常強烈,對於檢方選擇性辦案,或者同性質的案件,同樣的檢察官有不同的作法;或是同樣性質的案件,不同檢察官卻有不同的作法,司法正義因人而異,這在法律講究檢察一體的原則下,令人感到憂心。
蔡主席指出,尤其是特支費的問題,目前起訴只有民進黨員或民進黨執政時期的政務官;第二項比較明顯的差別待遇就是在縣長的部分,國民黨籍縣長也有被調查,但我們從沒有看到像今天這樣,在客觀情事不足以說明羈押條件的情況下,不僅被羈押、還戴上手銬,外界看來是明顯不公平的對待。這是一個司法整體性的問題,是司法政策與司法制度的問題,法務部長跟總統都有責任面對這個問題,給社會一個解釋。
蔡主席強調,民進黨尊重司法,如果有黨員同志或政務官涉及犯罪,就應該面對司法檢驗,我們不會徇私護短,但我們也期待司法在檢驗過程中是完全公正的,這是我們最基本的訴求。目前很多案件呈現在偵察過程中,產生種種對當事人的司法人權有侵害嫌疑的情況,在經過媒體正確報導之後,社會應該會有正確的認知。而黨中央與黨團的立場一致,我們堅定主張司法制度的運作必須要保障人權,警察維持秩序必須用合理手段,而這段期間警察的手段明顯過當,我們會繼續堅持下去,以實際行動改變現狀的缺陷。
另就媒體提問和馬總統會面一事,蔡主席回應表示,以現在民進黨黨員的情緒狀態,很多人不會願意見到我在這個時候跟一個沒有準備好的總統見面。我們在上個星期六提出的是朝野對話機制,不是單純的一個政黨領導人跟總統見面的事情,過去幾天不論是馬總統或發言人,只是一再強調要見面、見面時間,但談什麼問題?怎麼解決?都還是問題。蔡主席強調,二次政黨輪替之後挑戰跟改變,就是民主進步黨正在整理的議題,也希望就這些議題設定黨未來的政策方向,等這些準備功課完成之後,我們自然會主動提出跟政府對話。
蔡主席強調,希望總統要好好思考,社會正面臨什麼問題,為什麼有這些不安的情緒,這絕對不是用暴力與秩序兩個名詞,就可以解釋的;我們的總統卻將問題簡化成,以「暴力與秩序」來解釋種種的社會現象,令人感到失望。
另針對檢察官羈押浮濫、侵害人權,今日常會中也通過請中央黨部政策會及立院黨團就相關法條擬具羈押制度改革方案,遵循原則如下:
一、 仿效日本制度,廢除「串證」、「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羈押理由,將羈押理由縮限為有「逃亡」、「湮滅證物」和「連續犯罪」之虞等三項。(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二、 仿效日本制度,將羈押時間改為最長十天,必要時得再延長十天。避免過長的羈押時間鼓勵檢察官拖延辦案,其至成為檢察官押人取供和懲罰嫌犯的工具。(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三、 仿效日本制度,法院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時,檢察官只能當庭「即時抗告」,但裁定後即不得再行抗告。(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03、404條)
四、 建立司法人員過失賠償制度,對於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司法人員,人民得申請國家賠償。(廢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
五、 建立司法人員濫權懲罰制度,司法人員因「過失」而使無罪之人受追訴或處罰者,可處有期徒刑之罪。(增列於刑法第1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