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陳前總統所涉及的司法事件,部分媒體對於檢察官該如何辦案、如何起訴,甚至於如何求刑,呈現出「媒體指揮司法」的現象,民進黨文宣部主任鄭文燦今(9)日代表民進黨發表聲明如下:
一、 近來少數政治評論節目提出「阿扁應該求刑三十年以上」、「陳致中應該起訴」、「扁案應該從重量刑」等等主張,對於特偵組如何起訴扁案下指導棋。很明顯地,這是媒體越界,要以輿論指揮司法,影響司法的方向。民進黨認為,如果媒體可以決定檢察官的起訴或者法官的判決,那麼,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將完全喪失,以後只要設置「輿論法庭」進行公審,就可以取代法院,人民如何信賴司法,司法又如何成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二、 台灣社會近年來陷入對立無解的困境,部分媒體採取了一面倒的政治立場,也要負起相當的責任。假如媒體和司法都陷入這樣的對立漩渦,扁案起訴後,台灣社會將會兩極化、人民的情緒將會對立,台灣社會要付出的代價,不知道有多少。
三、 依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規定「凡受刑事控制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如果我們要落實人權立國的精神,就要盡力避免違反無罪推定式的媒體公審。雖然,我們尊重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但是濫用新聞自由猶如雙面刃,一方面,媒體可以宣稱保護社會大眾知的權利,另一方面,若是媒體缺乏自律,很容易變相剝奪了被報導者的人權。
四、 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的精神在於保護司法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以及司法的獨立性,因此,媒體對於司法事件的評論當然必須受到一定的約束。過去我們呼籲NCC正視「媒體公審」的危害,主要是因為如果媒體可以濫權介入司法事件,我們將會賠掉法治國家和人權保障寶貴的價值。
五、 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禁止廣播、電視節目評論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違反規定者,除了處以行政罰鍰外,主管機關甚至得依法停止該節目之播放或傳送。另於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中規定,節目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亦即所有的新聞、評論節目皆應遵守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應按照現行主管機關NCC之解釋認為:僅得消極發函呼籲業者遵守規範。對於主管機關NCC的作法,我們深表遺憾,也許NCC狹義解釋遵守了法律的規範,卻也了忘卻了法律賦予其監理權的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