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9)日中常會中,民進黨中國事務小組由文宣部主任鄭文燦代表報告指出,中國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都不足,兩岸司法互助將帶來許多新的風險,尤其是在中國涉及法律和財務糾紛的台商,如果涉及在中國的司法問題,除了無力感之外,在司法裁決之後,可能還要面對中國的相對訴訟人,隔海要求台灣的法院執行的窘境。
鄭文燦指出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存在三個重大缺失:
一、協議中第七點「送達文書」規定,使台灣淪為港澳「一國兩制」地位
協議明文「依照己方規定」送達司法文書,依國際司法互助規範,司法文書送達須經由外交單位(外館或辦事處)代轉。目前中國對香港、澳門是採「法院對法院」的傳達。若中國「依己方規定」、以「法院對法院」模式對台灣進行送達,將會跳過海基、海協兩會的準領事角色,使台灣淪為與港澳同等地位。
二、協議第十點「裁判認可」規定,是協助中國追殺台商
協議規定,「雙方再不違反公序良俗之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此協議有四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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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中國法官素質極差,據學者統計資料,50%以上現任法官不到大學學歷,其裁判之專業性與公正性令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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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乃「地方主義」、「人治主義」掛帥,司法經常在背後黑手干涉下失去獨立性和公正性,枉法裁決的情況屢見不鮮,台商遇到法律糾紛,往往淪為待宰羔羊、難以企求公平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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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執行此項協議,將使中國法院的判決在台灣亦具有既判力,台灣法院必須承認中國法院的判決,成為中國法院在台灣的「執行處」,形同幫助中國追殺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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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而言,要中國法院執行台商在台灣取得的民事判決,中國法院可以用各種藉口拖延,要獲得中國的司法協助是難上加難。此乃極度不對等之協議。
三、兩岸司法信賴的客觀性不足
兩岸司法品質、制度與文化差異極大,互相信賴客觀性不足,依照目前協議的內容,以及台商在中國投資的規模和衍生的糾紛,台灣的法院將有可能淪為中國法院追訴台商的「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