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堅信,司法的獨立公正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礎。任何司法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應該透過公正的程序加以確定,而非預設立場、未審先判。唯有如此,司法判決的結果才具有社會公信力。
檢視我國的羈押制度,不但條件寬鬆,羈押期每次長達兩個月,且可一再延押,此一制度導致羈押浮濫,甚至於使當事人未經審判即實質服刑。歷來已有無數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承受不可回復的損害。因此,從人權基本價值出發,重新檢討羈押制度的缺失並徹底改革,已是迫在眉睫。馬總統既已於日前簽署國際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更應展現對人權的重視,使公約精神更落實於現行法律規範中。
人權無價,是我們的信仰。司法人員手握羈押利器,其使用應能夠通過最嚴格標準的檢驗,才能將對人權的侵害降到最低。大法官會議第653號釋文亦闡明:「羈押刑事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然而陳前總統的個案已突顯出,即使身為卸任元首,其司法人權亦無法得以確保,如此一般的升斗小民,又如何能免於司法的不公平對待?
我們認為,法院對於陳前總統數度羈押的裁定,缺乏合理性與必要性,已嚴重損害司法的公信力。例如以其「否認犯罪、出版書籍、接受外籍記者訪視、申請入黨、身體不適」為羈押理由,或將其「不認罪、不答辯、不傳證人以及不詰問」等訴訟攻防,認定為攻擊司法,進而裁定羈押,皆已偏離「逃亡,湮滅、偽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羈押法定要件。另外,本案違反「法官法定原則」而更換承審法官,並於更換後隨即將當事人裁定羈押,更使司法的中立性受到質疑。
誠然,陳前總統未能有效約束家人的行為,對於政治資金的募集和私人財務沒有分開管理,而其家人將資金匯至海外,違反了對於選民的承諾,這些行為確實讓社會失望。但無論陳前總統的司法判決及歷史評價為何,保障其司法人權仍應是社會共同的基本價值;本案所凸顯的羈押制度缺失,更不應淹沒在社會對當事人的好惡情緒之中。
獨立公正的司法制度,以及人民對司法的信心,應是強化司法的力量來源;對於陳前總統的司法案件,公平審判才能印證台灣的民主。長期羈押陳前總統,已經衝擊司法的形象與公信力,也製造出社會嚴重的分歧、對立和情緒,危及了台灣民主的發展。
基於珍惜台灣民主和維護司法正義的立場,我們一致呼籲應立即停止羈押陳前總統。政府應立刻改革侵害人權的羈押制度,修訂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在法規修訂前,也應以對人權侵害最小限度,行使羈押權。我們一致希望,從人權保障出發,推動司法改革,將可以使台灣的民主基石更穩固。
共同連署人(按照筆畫)
李元貞、李遠哲、陳建仁、陳惠馨、黃瑞明
蔡英文、蕭新煌、瞿海源、顧立雄、顧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