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進步黨今(7)日針對「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案,舉行第十二屆第三次臨時中執會,代理主席蔡同榮會後表示,多數中執委無異議通過修正條文,惟所修訂條文三日內生效,對於同意三位總統候選人退選方面,會中也決議授權(5/9)中常會處理,原民調費用則予以退還。
「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修正條文如下:
1. 經登記為第一、二類或第三類公職人員提名初選之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候選人登記,登記截止日後,不得退選。但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同意」(原文為協調)後撤回登記或退選者,不在此限。
2. 刪除原條文中之「前項協調,於民意調查或黨員投票開始後,不得進行」部份。
修正後之「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全文:
第十一條 本黨黨員登記為本黨提名初選之候選人,以該黨員得行使選舉權之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為限。
經登記為第一、二類或第三類公職人員提名初選之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候選人登記,登記截止日後,不得退選。但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同意後撤回登記或退選者,不在此限。
本黨黨員受停權處分,其期限超過初選黨員投票日者,不得登記為提名初選之候選人;經登記後受停權處分,其期限超過公職人員選舉受理登記截止日者,取消其候選人資格。
經登記為第一、二類或第三類公職人員提名初選之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候選人登記,登記截止日後,不得退選。但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同意後撤回登記或退選者,不在此限。
本黨黨員受停權處分,其期限超過初選黨員投票日者,不得登記為提名初選之候選人;經登記後受停權處分,其期限超過公職人員選舉受理登記截止日者,取消其候選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