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21)日六次江陳會所簽定的《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文本及新聞稿,民主進步黨發言人鄭文燦分兩段回應說明如下:
一、《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1. 民進黨主張,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應該依循國際標準,但是在文本當中只是模糊帶過,且未清楚說明在何種標準下,可採用對方執行的結果,甚至在工作組中也僅授權由工作組自行決定。民進黨認為,對於台灣民眾的健康事項不適合空白授權,本協議應由立法院審議後始可生效。此外,有關工作組之規劃如同經合會模式,完全是空白授權,迴避國會監督。因此,民進黨認為,工作組所為之決議、共識,也應一併送交立法院審議。
2. 兩岸醫藥水準有所落差,兩岸檢驗標準也不一致,台灣過去所遵循的是美國FDA的國際標準,若兩岸貿然採取醫藥或醫療器材相互認證的做法,卻未明確依循國際標準,不僅降低台灣醫藥水準,也會影響台灣民眾健康。至於對協議中所提出的兩岸臨床試驗合作的方向,民進黨認為,並沒有把國際公約納進來,且中國非法人體試驗非常猖獗,對人權也沒有落實保障,若臨床合作試驗的規範不明確,對台灣的國際形象也有所損傷;因此民進黨認為,臨床合作試驗必須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以及國際醫療程序。
3. 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缺乏制度化的損害賠償機制,僅能督促應負責廠商妥善處理糾紛,而沒有任何強制力。根據過去兩岸食品安全協議的經驗,三聚氫氨的受害廠商至今也未獲賠償;據此民進黨認為,若醫藥合作協議的賠償機制沒有明確規範,這樣的機制也形同具文。
4. 對於中國中藥材源頭管理機制,到目前也缺乏有效的公信力,87.6%的民眾缺乏信心,民進黨認為,馬政府應強化台灣檢驗的主導權,建立嚴格的檢驗機制,以維護國人健康。
二、投資保障協議及其他
此外,針對兩岸投資保障的階段性共識,鄭文燦表示,內容完全沒有談到台商人身的安全及自由,反而是與陸資來台及取消限制等議題掛勾,落入對方框架,以投資保障作為籌碼迫使我方進一步開放陸資來台,影響台灣整體經濟環境的風險管理。
鄭文燦指出,雙方共識中,所謂的「遵循通行權利和作法,體現兩岸特色」的內涵其實就是中國特色,而非國際標準。新聞稿中出現這樣的字眼,表示中方對於兩岸架構沒有接受國際規範及國際仲裁機制,台灣一旦接受這個字眼,就有自我矮化主權的嫌疑。
鄭文燦也提到,檢視過去兩會簽署的14項協議,沒有完成簽署的有「兩岸租稅協議」、「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客貨運直航的「延遠權」;未落實的包括食品安全的損害賠償機制、司法互助的經濟犯遣返;在國會監督方面,14項協議中有12項是未經立院審查就自動生效、2項沒有經過國會逐條審查。因此,我們認為過去協議不僅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也規避了民主監督機制。
最後,針對「經合會」的設立,鄭文燦認為,未來「經合會」若是常設組織,將會凌駕兩會並掏空台灣行政、立法、司法等公權力。他尤其強調,爭端解決的最終機制不應在「經合會」,應該是具有公信力的第三單位。民進黨要求,未來「經合會」的組織定位及各項決議效力,必須經過國會的審查通過,才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