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駐美外交官劉姍姍涉嫌虐傭遭美國逮捕,民進黨發言人梁文傑今(14)日表示,劉姍姍不僅觸犯當地法律,也恐觸及中華民國法律,整起事件牽涉台灣關係法等敏感議題,因此,民進黨主張外交部應盡全力根據台美豁免協定與美方交涉,並透過台美司法互助合作機制讓劉姍姍回台接受外交部調查,若真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也必須在本國接受審判,亦應徹底檢討外交部、駐美代表處行政失職並追究相關政治責任。
梁文傑表示,外交部除了就劉姍姍涉嫌虐傭觸法部分必須公正調查外,再者,根據外電報導,劉姍姍是以代表處的名義雇傭菲勞,菲勞的薪水理論上由代表處直接支付1,240美元,但是菲勞所拿到實際薪水卻只有400至450美元,他質疑這短缺800美元的薪資,劉姍姍是不是剋扣後放入自己口袋裡?梁文傑說,若此事為真,劉姍姍因具有中華民國公務員身份可能觸及刑法第129條「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之規定,以及第336條公務侵佔罪。此外,外交部有多少駐外館處長是以辦公室名義、使用人民納稅錢雇用雜役卻變成館長家奴私用?外交部長楊進添及駐美代表袁建生應向社會大眾公開說清楚、講明白。
梁文傑也提到,根據外電報導,美國檢察官要求法官不讓劉姍姍保釋,在審判前持續羈押,理由是劉姍姍已經買了機票、做好立即離開美國出境的安排,聯邦調查局聞訊,才立即予以逮捕。梁文傑質疑,外交部長楊進添及駐美代表袁建生事前是否獲悉劉姍姍已遭美方調查並藉此離美?這不是縱容護短、包庇下屬嗎?外交部政風處、人事處督導查核功能不彰,長期縱容下才導致不肖外交館處首長胡作非為,應徹底檢討行政失職之處並檢討相關政治責任。
梁文傑指出,根據外電報導,劉姍姍扣留菲勞護照,也涉及違反我國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及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不管在哪裡犯罪都必須接受中華民國法律審判。他強調,劉姍姍的行為不僅觸及當地法律,也觸及中華民國法律,台灣外交部必須全力根據豁免協定將劉姍姍引渡回台,並調查其行為是否犯下上述幾項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