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劉憶如就宇昌案提出上訴聲明,民主進步黨發言人、律師黃帝穎今(29)日表示,劉憶如兩年前在台北地檢署的說法,與今年在台北地方法院的證詞完全不同,辯詞前後矛盾,昨日發布的聲明稿竟然又再次說謊,謊話連篇,顯然是不知悔悟。
黃帝穎指出,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的新聞稿,判決理由當中明確提到,劉憶如在法院上承認自己曾在100年12月11日晚間指示助理,在『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上,用便利貼註記『此份文件為96年3月31日於台北市舉行的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等文字,顯見將8月的文件日期變造為3月,根本就是劉憶如指示助理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