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委員會說帖
壹:緣起
清廉是本黨之創黨精神,本黨制定黨綱時,即將「肅清貪污、消滅特權」列為行動綱領。秉持此一精神,本黨不但在各地方縣市贏得「綠色執政、品質保證」的認同,也在二○○○年創造政黨輪替,取得中央執政權。然而本黨在中央執政以來,因為少數成員的不當行為,致使本黨一貫清廉的形象遭受質疑,連帶亦影響人民對本黨之支持與信任。
依照本黨紀律評議制度,重要黨員違反黨紀之處分,係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提案送中央評議委員會裁決。惟本黨並無常設調查單位,中央執行委員會提案移送前,常需另設調查小組,以彙整事證、釐清案情;就紀律評議制度而言,似有不足。
鑑於本黨清廉之精神不可稍失,而紀律評議制度亦應力求完備,實有必要成立「廉政委員會」,藉由專業及社會公正人士,專責調查本黨違反廉政行為事項,俾防杜貪瀆,並整肅綱紀。
為彰顯本黨之決心,本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黨中常會制訂通過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十一月十六日,中常會並同意由陳傳岳律師等七人擔任本黨廉政委員會委員;十二月十四日,廉政委員會首次開會,推選陳傳岳律師為主任委員,並討論受理案件程序及調查辦法,本黨廉政委員會是日已正式展開運作。
貳:廉政委員會委員簡介
依本黨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廉政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主席就具有法律、偵查、審判實務之專業人士,曾任相關職務三年以上者,及處事公正、素有清望之社會人士提名,經中常會同意後任命之;經蘇前主席徵詢、提名,並經中常會同意任命之委員如下:
主任委員:陳傳岳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比較法學碩士,美國西南法學基金會美國法及國際法學院結業
現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萬國法律事務所創所暨主持律師、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財團法人台大法學基金會董事長
委員:王茂雄國策顧問
學歷:台北醫學院醫科畢業
現職:總統府國策顧問
委員:黃秀端教授
學歷:美國艾摩利大學政治學博士、美國伊立諾州立大學政治學碩士、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學士
現職: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兼系主任、澄社社長
委員:黃瑞明律師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現職:台灣法學會會長
委員:廖學興律師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現職:昭明法律事務所律師,民進黨仲裁委員會委員
委員:戴寶村教授
學歷: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系學士、碩士、博士
現職: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委員:顧立雄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美國紐約大學(NYU)法學碩士
現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
參、調查範圍
違反廉政行為不但違背本黨創黨精神,亦觸犯本黨行動綱領,其破壞本黨名譽最鉅。依照一般法例及觀點,凡觸犯貪污、圖利、關說、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即屬涉及違反廉政行為。
依本黨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起訴者、曾犯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之罪經起訴者,均不得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另黨職人員選舉辦法亦規定,曾犯貪污罪經起訴者、曾犯刑法有關殺人、重傷、搶奪強盜、或恐嚇擄人勒贖之罪經起訴者、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之罪經起訴者,均不得為黨職人員候選人。準此,倘重要黨員涉嫌觸犯前等罪行,廉政委員會自應予以調查。
為求週延,除上述本黨內規所列舉之反黑金條款外,其他有涉及貪污、特權而影響本黨名譽情事者,均屬廉政委員會可調查之範圍。
肆、適用對象
廉政委員會調查違反廉政行為時,得對下列本黨黨員進行約詢: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市長、縣市長、直轄市市議員。
二、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中央評議委員會委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代表。
三、依中央黨部組織規程由主席任命之政務人員。
四、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六、於國、公營事業、政府轉投資事業、政府出資成立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基金擔任政府代表之人員。
伍、廉政委員會職權
一、廉政委員會委員係以超然獨立之立場,行使職權。
二、廉政委員會受理案件,除各界人士具名檢舉、中常會之決議外,倘廉政委員會知有違反廉政行為嫌疑者,亦得主動調查。
三、廉政委員會之職權包括受理違反廉政行為之檢舉、針對違反廉政行為事件進行調查、向中常會提出違反廉政行為事件調查報告及對違反廉政行為事件提出懲處建議。
陸、廉政委員會之運作
一、廉政委員會每月集會一次,但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廉政委員會收受檢舉違反廉政行為案件時,由輪值委員先行審查,只要符合要件,且係違反廉政行為事件,應呈報主任委員,並即開始調查。輪值以半個月為期,依序輪換。
二、廉政委員會分三庭調查違反廉政行為案件,當期輪值委員所屬分庭調查輪值期間受理案件,但受理案件超過乙件時,由下一分庭受理調查。
三、為確保調查品質、防杜爭議,廉政委員會之調查過程不公開。廉政委員會進行調查時,得約詢當事人或相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必要文件或證據。受約詢之本黨黨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本會約詢、拒絕提供必要之文件證據或為不實之陳述者,視同違反廉政行為。
柒、調查結果
一、廉政委員會調查違反廉政行為案件,由案件成立時計,以一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延長時間以一個月為原則。
二、各分庭調查違反廉政行為案件,應製成報告書,向廉政委員會會議報告;經廉政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應向中常會提出報告,並得依紀律評議裁決條例規定,向中常會作成警告、停權或除名處分之建議。
三、廉政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案經中常會決議,提案送中央評議委員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