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31 特別三○一條款 美國國會通過「一九八八年綜合貿易暨競爭力法」,授權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指認對美國之智慧財產權保護不週之貿易對手國,選定優先國家並進行諮商,以消除該等貿易障礙。USTR必須於每年三月底向國會提交「各國貿易障礙報告」(NTE),一個月內公布當年度特別三○一調查結果,列出未能充分有效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或拒不給予美國智慧財產權人公平市場開放機會之貿易夥伴國家名單。USTR依據各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程度不足之情形,分別給予下列四種不同等級之指認評斷:「優先指定國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y)、「優先觀察」(Priority Watch List)、「一般觀察」(Watch List)、及「其他觀察」(other observation)等四級。依據特別三○一條款作業規範,列入「優先觀察名單」之國家,美國將續觀察六個月,再予以評估是否應升級為「優先指定國家」或降為「一般觀察名單」。列為「優先指定國家」者,美方須於六個月內與該國諮商,若諮商未達成協議,美方將採取相關貿易報復措施,例如針對主要產品項目列出清單,提高進口關稅,故若列為「優先指定國家」者將面臨貿易報復之強大壓力。 (最後修改日期 : 2002/12/31 上午 11:43:00)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