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31 國統綱領 1987年政府開放部份國人赴大陸探親,兩岸民間算正式接觸,爾後不斷放寬兩岸交流限制,兩岸關係才有了根本性變化。1990年政府開始著手規劃大陸政策法制化的問題,同年十月成立國家統一委員會(簡稱:國統會);1991年二月廿三日國統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國家統一綱領(簡稱:國統綱領),同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會議亦通過,國統綱領乃正式成為我國推動大陸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國統綱領規劃了近程(互惠交流階段)、中程(互信合作階段)、遠程(協商統一階段)三個階段,並以和平、對等、互惠及理性四大原則,來分階段完成國家統一。在兩岸統一之前,中華民國政府與中共政權同時存在,同為對等的政治實體,各自享有治權。部份人士認為國統綱領是過時的文件,奉行它只會使台灣成為中共的禁臠,無益於國家的生存與發展。前陸委會主委蘇起於國統綱領十周年前夕時指出,國統綱領不是急統的文件,是維持台海現狀與兩岸和平的安全閥,它有堅持也有彈性,有目標更強調階段,絕非是過時的文件。 (最後修改日期 : 2002/12/31 上午 10:43:00)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