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濟代議制之弊 人民需要的法律,若是議會不肯通過,人民可用創制權加以制定。
(二)解決國家機關的衝突 議會兩院之間或議會和政府之間一旦發生衝突,可以利用公民投票制將衝突問題直接訴諸民意,由人民做主決定。
(三)防止政黨專橫 現今議會議員常是政黨黨員,一旦某政黨在議會內的席次過半,可能產生不顧民意,自由決定一切的現象。而公民投票原則正可以讓人民直接表達意見,防止政黨專橫。
壓力團體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是指對政府決策施加壓力使有利於己的團體。亦即「其活動對國家的決策過程有大影響力的非正式政治組織。」也有人認為壓力團體是「任何由分享的目標和態度結合在一起的人群組合,他們企圖使用各種手段以遂其意,特別是獲得接近政治的過程,而使政策對他們所偏好的價值有利。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是指對政府決策施加壓力使有利於己的團體。亦即「其活動對國家的決策過程有大影響力的非正式政治組織。」也有人認為壓力團體是「任何由分享的目標和態度結合在一起的人群組合,他們企圖使用各種手段以遂其意,特別是獲得接近政治的過程,而使政策對他們所偏好的價值有利。
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是指對政府決策施加壓力使有利於己的團體。亦即「其活動對國家的決策過程有大影響力的非正式政治組織。」也有人認為壓力團體是「任何由分享的目標和態度結合在一起的人群組合,他們企圖使用各種手段以遂其意,特別是獲得接近政治的過程,而使政策對他們所偏好的價值有利。
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是指對政府決策施加壓力使有利於己的團體。亦即「其活動對國家的決策過程有大影響力的非正式政治組織。」也有人認為壓力團體是「任何由分享的目標和態度結合在一起的人群組合,他們企圖使用各種手段以遂其意,特別是獲得接近政治的過程,而使政策對他們所偏好的價值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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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具有凝聚利益的功能,在分工愈細密的國家,利益團體愈多。因為多元社會中的利益往往分散在各個不同層面,因此透過多數聯合的方式組織利益團體,以匯集利益主張,期能影響立法或政府決策。利益團體代表為數眾多的個人,向相關單位提出利益需求,因此不僅是社會利益的表達者,更是人民和國家機器之間的緩衝器。但是當這些利益團體為特殊利益,企圖以各種管道向政府或政黨施壓,或影響草案的草擬和審議時,便變成壓利團體。
所謂主雇主義(patron-clientalism)係指有勢力或有力量的人對於依賴自己的特定人士給予照顧保護,相對的,被保護者(client)對有權勢者(patron)效忠或負擔一定義務。這種類似家族意識的人際關係尚存於日本社會,最典型的例子便是農村地帶的自民黨籍議員和其選區的選民社團(後援會)的互動模式。這種後援會不僅將支持的人選推向議員寶座,在此人仕途尚未獨樹一格時,後援會還會按月供給政治活動費,但是有朝一日,此人在政壇上具備一定影響力時,他也會想辦法回饋後援會和選區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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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鞭係指傳達黨領袖旨意與聯絡黨內議員的人。照道理說,每位議員皆是民意票選的結果,理應地位一致,具備自由的發言權,但在英國卻僅有黨領袖或擔任幹部的議員具備自由發言權,其他議員要發言得先經過許可,而發言內容除自由議案之外,必須遵照黨領袖的發言態度,在既無發言機會和發言內容也是預定的,聽不聽都無所謂的情況下,有些議員會離開現場處理事情,等黨鞭通知投票時,才又回到會場。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黨鞭一方面傳達領袖意見,集體投票;另方面召集黨員,集體與會。他們扮演溝通橋樑,在實際議會運作中擔任吃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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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政治體制中,多數人具參政意願的政治文化叫公民文化(civic culture)。公民文化是一種「中庸之道」的政治文化,亦即人民對政治體系雖然支持,但並不狂熱;雖然批評,卻不完全排斥;對政治參與雖具備興趣,依舊保有某種冷靜。秉持中庸路線的公民文化不會發生過份狂熱或過分冷淡的兩種極端,為民主政治提供了最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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