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八屆區域立法委員提名選舉公告
一、主旨:公告本黨2011年第八屆區域立法委員提名選舉之種類、名額及選區、登記資格、領表登記期間及地點、申請登記手續及表件、選舉方式等事項。
二、依據:依據2011年2月9日第14屆中央常務執行委員會第21次會議、2月16日第14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7次會議決議辦理。
三、公告事項:
(一)選舉種類:區域立法委員提名選舉。
(二)提名名額及選區:
(1)下列選區各提名1席,共計32選區。
台北市第2選區 |
新竹縣 |
新北市第2、3、4、5選區 |
南投縣第1選區 |
台中市第1、6、7選區 |
雲林縣第2選區 |
台南市第1、2、3、4、5選區 |
嘉義縣第2選區 |
高雄市第1、2、4、5、6、7、8、9選區 |
屏東縣第1、2、3選區 |
宜蘭縣 |
台東縣 |
桃園縣第2、3選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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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北市第6選區:提名1席或0席。(確定提名名額以2011年4月13日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為準)
(三)登記資格:以2011年12月31日為基準,加入本黨連續滿一年以上之黨員,於初選登記日前繳清常年黨費、黨公職人員分擔金、提名公職人員競選補貼費用補貼款、政黨比例代表責任額及中央常務執行委員會決議之各項應繳款項,受評議單位停權處分者,其期限不得超過登記日,且無「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第六條第四項消極資格所列情事之一者,曾任中央黨部黨工應於2011年2月1日前(公職就職日一年前)辭職,始得登記為候選人。
(四)領表及登記之期間及地點:
1.領表及登記期間:自2011年3月8日(星期二)至3月12日(星期六)止。
※領表人應出具黨證,並繳交領表費新台幣100元整。
2.領表及登記時間: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
3.領表及受理登記地點:各選區所屬縣市黨部。
(五)申請登記手續及表件:
1.登記為候選人者,應繳驗黨證及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其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再繳驗受委託人之黨證,並附委託書。
2.應繳納費用:
(1)登記費:新台幣30萬元整;登記費不予退還,但經中執會協調撤回登記或退選者,退還三分之二。
(2)民調費用:新台幣30萬元整;民調費用不予退還,但登記後為同額競選者全額退還;經協調後撤回登記或退選者,退還三分之二,但若已執行協調民調者,退還二分之一;該選區經協調後形成同額競選者,退還三分之二,但若已執行協調民調者,退還二分之一。
(3)保證金:新台幣15萬元整;保證金除違紀競選候選人應予沒收外,其餘一律於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後退還。
※ 以上費用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
3.應具備表件及份數:
表件項目 |
份數 |
(1)候選人登記申請表(含依本黨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規定所應填具之表件) |
一份 |
(2)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
一份 |
(3)本人最近二寸脫帽半身光面照片 |
一式三張 |
(六)選舉方式:登記後先行溝通協調,如無法達成協議時,由中央黨部辦理民意調查決定提名人選;初選民意調查期間為3月21日至4月8日(必要時得展延一週),詳細執行時間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