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選民調「廣告宣傳禁止事項」
二0一四年三月七日第四次民調委員會通過
依《第一、二、三類公職候選人提名民意調查辦法》第十條規定,自中央黨部所通知停止媒體活動之期日起,至所屬選區民調執行完畢止,各候選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1. 參加(主持)電視或電台之專訪、談話性節目、戲劇節目、綜藝節目。
2. 於電視、電台、平面媒體、電腦及行動裝置上之網路媒體,播出或刊登廣告(含電視
台跑馬燈及第四台蓋台廣告)。
台跑馬燈及第四台蓋台廣告)。
3. 藉政令宣導或政績宣傳形式,於電視、電台、平面媒體、電腦及行動裝置上之網路
媒體,播出或刊登廣告進行個人宣傳。
媒體,播出或刊登廣告進行個人宣傳。
4. 於電視、電台、平面媒體、電腦及行動裝置上之網路媒體,購買置入式行銷新聞。
5. 發布、引用民調或其他預測市場之結果。
6. 於該選區民調執行時段(18:30-22:00)同時以住宅電話進行民調或電話拜票。
違反前述之規定,經民意調查委員會決議,移送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取消其初選資格。
若仍具初選資格之候選人在二人(含)以上時,應重新進行民調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