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宣傳禁止事項公告
二0二0年民調委員會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次會議通過
- 依《第一、二、三類公職候選人提名民意調查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
- 自本黨中央黨部通知停止媒體活動之期日起,至所屬選區民調執行完畢止,各候選人及其競選團隊不得為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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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引用民調或其他預測市場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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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電視、電台、平面媒體、電腦及行動裝置上之網路媒體,購買置入式行銷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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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政令宣導或政績宣傳形式,於電視、電台、平面媒體、電腦及行動裝置上之網路媒體,播出或刊登有償或無償廣告進行個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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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電視、電台、平面媒體、電腦及行動裝置上之網路媒體,播出或刊登有償或無償廣告(含電視台跑馬燈及第四台蓋台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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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或主持電視、電台、平面媒體、電腦及行動裝置上之網路媒體所作之專訪、談話性節目、戲劇節目、綜藝節目等形式之宣傳。
- 於該選區民調執行時段(18:30-22:30),不得同時向住宅電話進行民調、電話拜票或其他干擾行為。
- 若有前述之行為,依《第一、二、三類公職候選人提名民意調查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