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進步黨第六屆第55次中常會新聞稿
民進黨中央黨部新聞稿 1995.10.11
一、謝長廷中常委因出任本黨提名副總統候選人,依據提名條例,辭去中常委一職。為整合黨內派系,並表達對未來大選之決心,謝長廷常委同時辭去中執委、中國事務委員會委員、本黨政黨協商委員會主任委員等數項黨內本、兼職務。其辭職後出缺之中執委職位,由姚嘉文依黨章遞補;中常委職位則依規定於下次中執會改選。
二、十月廿七日召開中執會,補選中常委一名,並重新徵召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
三、通過中央黨部人事案。婦展會原主任委員蔡明華因出任中選會委員,為保持行政中立,辭去主任委員一職,其遺缺由原副主委陳秀惠國大代表出任。另發展委員會執行長楊宜宜辭去職務,原外交部副主任張瓊雅出任發展委員會執行長。
四、中常會通過辦理總統二階段政見辯論會及九三○黨慶晚會有功人員:組織部張郁仁主任及文宣部陳文茜主任等十一人名單,送交中評會獎勵。
五、針對行政院院長連戰於立法院有關「兩岸若有軍事狀況,將考慮停止選舉」談話,發表「民主是最好的防線」聲明,並責成選戰指揮中心決策小組於危急時,代表本黨做「必要之處置」,再送中常會追認。
六、增訂黨員入黨辦法第二條規定,凡黨員曾參與黨內初選而未獲提名者,即使申請退黨而參與該次選舉,將來如再申請入黨,視同除名處分者再申請入黨手續處理。常會並再度重申1993年9月11日第五屆第78次中常會通過之黨員違紀競選及助選議處辦法第三條之規定:「黨員未經提名而公開宣佈參選者,於中央執行委員會或縣市黨部執行委員會通過本黨公職候選人提名人選後,卅天內未聲明退選,即屬違紀競選,違紀競選第一、二、三類公職者由中央評議委員會從嚴議處,違紀競選第四類公職者,由縣市黨部從嚴議處,其助選者亦同。
七、針對台澳航權談判,發表聲明如附件,並責成立院黨團交通委員會,與交通部詳細瞭解直航政策決策過程後,送交本黨中國事務委員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