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進步黨原民部主任陳瑩於8月6日與立委姚文智及議員候選人至中選會陳請,要求中選會需遵守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規定,並於2014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建立原住民族公職候選人刊登族語政見之配套措施。會後「中選會於103年8月12日邀集相關人員開會就本案進行討論,會議結論:因鑑於選舉公報政見採本國文字與羅馬拼音並列,於內容審查、字數計算,公報編校等實務技術問題仍有諸多困難不易克服,恐有編印錯誤之情事,同期8月19日第454次委員會議再次討論,會議結論:除上述實際執行層面問題外問題,尚考量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肯定多元文化,與選舉公報候選人政見得否採本國文字與羅馬拼音並列刊登,並無必然關係,且原住民目前有16族42種方言,如以特定族語刊登,對使用其他語言之候選人及選民恐有不公………,為確保選舉公平,避免衍生爭議,爰決議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有明文規定前,選舉公報原住民候選人政見本國文字與羅馬拼音並列刊登,暫不採行。」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已共同於2005年11月公佈「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並共同出版原住民各族九階語言教材提供各級學校教學使用,台灣各原住民族語等於正式文字化,可使用拼音符號書寫並紀錄屬於自己的語言。官方早已認定原住民族語書寫系統,在國家考試中亦早已使用族語拼音命題考試。且台灣原住民族多信仰基督或天主教,聖經多以各族語拼音印刷出版,許多60歲以上的原住民族長者無法閱讀漢字卻可輕鬆閱讀原住民族拼音文字…,顯見各族拼音書寫系統在原住民族選區相當普及。中選會前揭決議已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之原則。此決議不但打壓原住民族文化及語言權,歧視原住民族拼音文字,亦明顯剝奪原住民族候選人刊登羅馬拼音政見之權利,也剝奪原住民族選民閱讀羅馬拼音政見之權利,但中選會仍一意孤行視若罔顧維持其決議,並宣稱憲法第10條第11項與「採本國文字與羅馬拼音並列刊登,並無必然關係」。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2001 年提出《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和2005 年《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宣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強調多樣性應該是建立在認可他人的文化,並在相互對話的基礎上互相瞭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於語言多樣性的保障其實就是文化多樣性的保證,無論是語言或是文化的,都在追求不同文化之間的共同尊重與瞭解,並致力於維護語言及文化的多樣性,而所謂的「多樣性」經常是需要藉由政策來維護的。人民對國家的權利義務、憲法責任相連結;多元文化主義應成為人民與國家關係中的一種承諾,平等與包容作為國家的基本國策之一。族群認同和尊重其主體型,並且將文化思維延伸到公共領域。
為此,民進黨原住民族事務部今(28)日發表聲明,呼籲中選會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民閱讀羅馬拼音政見之權利,茲聲明如下:
一、中選會應遵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條規定「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於2014年九合一大選建立原住民族公職候選人刊登族語政見之配套措施,不應繼續剝奪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權,一味沿用舊例否決。
二、設置「原住民族拼音文字政見審查委員會」,由原住民族16族族語教師組成,審查族語拼音文字之政見內容。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專任委員至少應有一席原住民族委員,地方選舉委員會至少應有一席原住民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