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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進步黨 - 綠色執政品質保證

2006-06-24

政策週報 (第21期)


第一篇:體檢集遊法──淺談許可制之修正
 
 
壹、集會遊行法簡介
 
台灣過去因長期處於非常時期,[1]故對集會遊行是法律所不允許。直到民國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隔年1月20日制定通過實施「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民國81年因應停止動員戡亂時期而更名成為「集會遊行法」,該法並經過民國81年及91年二次修正。[2]
 
然則,該法對人民於民主憲政國家的基本政治及自由權利所採行的威權管制立場並未有所改變,大法官在民國87年作成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3]將集會遊行法授與政府有審查人民政治言論內容權力之規定宣告為違憲,但卻繼續維持政府對人民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制的制度,並宣告合憲。本文主要討論內容即為集會遊行法採許可制或報備制的差異分析。
 
貳、「許可制」與「報備制」之比較
 
一、      就比例原則以及明確性原則而言,「許可制」皆不如「報備制」好。
 
二、      「許可制」創設了不利於基層異議者的「原則──例外」關係,使得未經申請許可的集會,就會被警方推定(甚至視為)違法──未經「許可」即可構成「要求解散」之理由,因此,在集會遊行的申請人與政府之間,就路權使用進行協商時,「許可制」就給了警方極為有利──對申請者極為不利的籌碼。[4]
 
三、      「許可制」意味著抗爭者必須先向其抗爭的對象──最代表國家機器鎮壓體制的警察──溫柔謙卑地低請「請求」許可。[5]
 
參、應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及「事後審查制」並行之理由
 
一、      「許可制」有侵權之嫌:依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6]要集會遊行,採報備制即可,根本無需政府許可;「許可制」有侵害憲法保障之集會遊行自由之嫌。
 
二、      現實情況的荒謬性:依集會遊行法第二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對於集會的定義是:「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7]不管集會的規模大小、有無影響馬路交通,都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才能舉行。依此標準,任何在室外的公共論壇、演講、集體活動,倘若未申請即舉辦,都是集遊法下的「非法集會」,不管有無佔用馬路,在大樓前的開放空間舉辦,以及有無影響、侵犯到任何人都一樣。而集遊法第八條規定:若是依法令規定舉行者,或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以及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即可不必申請集會遊行。然而,為何此類學術、藝文、宗教活動即可不需申請,而其他聚集群眾的活動如公開演講就需要申請呢?事實上,台中大甲媽祖繞境或者是中原普渡的宗教活動,以及偶像明星等公開簽唱會,實在難保不會影響到交通及社會秩序,但卻從未聽聞此類活動有因未申請而被警方舉牌要求解散的狀況發生。[8]
 
三、      降低管製成本:改制後,對於各種會影響他人權益之活動,警方仍得預先準備,也可排除警方的不當介入審查,確保集會遊行的自由,若真有發生衝突、侵權的違法事件,再以事後追訴,比起現在有任何的集會活動,就有大批的警力出動,反而可能縮減管製成本。
 
肆、解決方案之芻議
 
一、      集會遊行中警方之角色,應從「消極限制」人民集會權利,改為「積極服務」人民需求,從過去的處處阻撓,改為協助民眾維護安全或秩序以達成活動目標。[9]
 
二、      根本取消集會遊行的許可制度,回歸到一般道路交通管理與社會秩序維護方式等即可。
 
三、      改採報備制或所謂的「自願許可制」(voluntary parade permit)。所謂「自願許可制」係指集會遊行者可自行決定是否向道路或場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若申請且或許可,則在許可範圍內可受充分、完全之優先保護。但若未申請,則由道路交通安全或場地管理之執法人員現場調整情況。[10]
 


[1] 戒嚴與動員戡亂時期。
[2] 該法於民國77年1月11日,制定35條條文,同年1月20日公佈實行;民國81年7月14日,更名為集會遊行法,並修正第1,4,9,18,22,27,28,30,31條,同年7月27日公佈實行;到民國91年6月4日,修正第6,9,11,15,16,25條,並於同年6 月 26 日公佈實行。
[3] 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是於民國87年1月23日公佈,其主要內容係認為集會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之基本人,集遊法第八條許可制並未違憲,惟集遊法第11條第1款、第2款、第3款有欠具體明確,自解釋公佈日失其效。
[4] 請見政大法律系助理助教廖元豪,「把街頭還給基層異議者!──重省集會自由與集會遊行法」,(集會遊行法總體檢)學術座談會,台灣法學會憲法行政法委員會與台北大學法學系合辦,2006年6月23日。
[5] 前同註。
[6]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7] 請參閱附件一「集會遊行法」。
[8] 此觀點即為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所言,相較起那些無須申請許可的「正常」使用道路,以及其它學術宗教藝文婚喪喜慶等活動,集會遊行法的許可規定,顯然是歧視憲法上的表現自由。
[9] http://www.youthmedia.net.tw/?q=node/581
[10] 同註4。
 
 
附件一:集會遊行法 (點擊滑鼠左鍵開啟)
(HTML Document, 63 KB)


                                       


 
第二篇:關於兩岸專案包機之安排
 
 
一、兩岸專案包機
 
日前,兩岸共同宣佈四項專案包機方案,為兩岸貨客包機常態化邁進一大步。
(一)四項專案包機一覽表
名稱
範圍
申請資格
承載對像
航點
專案貨運包機
貨主限台商
限兩岸航空業者並採個案審核方式
O 載運貨物限大陸投資設廠所需之機器、設備及相關零組件或其他特定需求
O 台商之機器、設備亦可從大陸運回台灣。
經雙方主管部門同意之航點。
節日包機機制化
O    春節前後各14天;清明、端午及中秋三節前後各7天。
O    雙方全年飛航總班次168班。
春節:雙方各飛48班。
清明、端午及中秋節:各節日雙方各飛12班。
比照2006年春節包機
持有雙方合法入出境證照之台灣地區居民,台商員工及其眷屬持有第三地護照或為大陸籍者亦可搭乘
O 台灣航點:桃園(中正機場)、高雄(小港機場)。
O 大陸航點:上海(浦東機場)、北京(首都機場)、廣州(白雲機場)、廈門(高崎機場)。
緊急醫療包機
運送緊急醫療需要之人員及醫療器材
原則由兩岸業者參與,並限於經雙方各自認證之專機
適用上述範圍並持有合法入出境證照之兩岸居民
經雙方主管部門同意之航點
特定人道包機
急難救助、殘障(疾)人士及其他經雙方同意之特殊情況
限於兩岸業者
適用上述範圍並持有合法入出境證照之兩岸居民
經雙方主管部門同意之航點
資料來源:陸委會
(二)共通事項:
申請方式、航路、航空器及航空人員證照文書查驗與相互認證、航空人員入出境證照、航機務查核方式、航空器落地後之登機檢查及其他事項,均參照2006年春節包機模式辦理[1],即兩岸航線仍維持必須經由香港飛航情報區(不中停、不落地)的航線飛行。
 
二、兩岸專案包機之評估
 
(一)貨運包機範圍可再擴大:
目前台灣的貨物要空運到上海,時間至少要一、二天,若專案包機成行,時間將縮短至少半天至一天,費用亦可節省四分之一。但由於僅限台商於大陸投資設廠所需的機器、設備及相關零組件或其他特定需求,尚未開放成品與半成品,未來可考慮進一步擴大開放。
(二)春節包機擴大至節日包機
 
 
節日包機
春節包機
範圍
限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及中秋節。
春節
包機期間
O    春節前後各14天
O    清明、端午及中秋三節前後各7天。
春節前後各14天
飛航航點
O    台灣航點:桃園(中正機場)、高雄(小港機場)。
O    大陸航點:上海(浦東機場)、北京(首都機場)、廣州(白雲機場)、廈門(高崎機場)。
同左
營運家數
雙方參與航空公司各6家。
同左
營運班次
O    春節:雙方各飛48班,合計96班。
O    清明、端午及中秋節:各節日雙方各飛12班,合計24班;三節雙方各飛36班,合計72班。
雙方各飛36班,共計72班。
飛越航路
須先經過香港飛航情報區後,再飛航台灣或大陸
同左
資料來源:陸委會
(三)醫療包機蘊含潛在商機:
據業者估計,開放包機直航將節省六到八小時轉機換機時間,包機費用可省一半以上,更能爭取緊急醫療及道救援時間。而根據國際SOS救援組織統計,台灣一年約有五、六百名台灣人經由SOS運送回台,大多數為由中國返台[2]。百萬台商再加上每年四、五百萬遊客,未來兩岸醫療往返需求將增加,SOS已與國內廿四家保險業者簽約,全國八成的壽險保戶都是SOS的潛在服務對像[3]。
 
三、研析
 
(一)兩岸包機立場之分歧:
我方最想要的是貨運包機便捷化,但中國因貨運機隊運載能力不如台灣,且台灣運到中國的貨多,因此一直藉故拖延,此次亦主張客貨運包機一起談。而台灣因為第一類中國旅客尚不能來台觀光,片面開放常態性客運包機,客源單向,對台灣不利,因此我方主張觀光應與客運包機連結在一起。
(二)兩岸已達成一定默契:
經過多次春節包機談判,兩岸官方已建立對話管道,此次亦循澳門模式多次折衝。雖然兩岸立場仍有差異,但能務實處理,先解決兩岸具有共識的部分並盡量避免台灣政局之紛擾,這對兩岸的良性互動有很大幫助。
(三)中共統戰手法亦趨靈活
反分裂法通過後,中共便積極拉攏台灣民心。此時台灣罷免案甚囂塵上之際宣佈專案包機,一方面可以拉攏台灣民心,另一方面更有國際宣傳效果,顯示中國「重視台灣人民權益」、「願意為推進兩岸和平而努力」。
 


[1] 陸委會,「兩岸專案包機相關安排新聞參考資料」,2006年6月14日。
[2] 民眾日報,「節省6到8小時」,2006年6月15日,A2版。
[3] 中國時報,「醫療包機 業者:須有配套」,2006年6月15日,A2版。
 
 


                                       



 
第三篇:除了調漲保費 衛生署還可以做什麼
 
 
一、問題現況
 
(一)健保開源十月定案
 
自行政院於5月3日將「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以來,該草案已三度在程序委員會遭到封殺,無法付委審查。依照目前的政治氣氛,在立法院下一個會期,二代健保想要完成立法,似乎希望渺茫。
 
健保局目前每個月要向銀行借貸九百億元,主要以支付北、高兩市健保補助款欠款,以及少部分是健保紓困方案實施後,民眾無力償還欠款的壞帳金額。衛生署副署長陳時中表示,全民健保財務告急,雖然政府補助款可在七月時到位,但是健保安全準備金到十一月時即將探底,因此最晚要在十月決定調漲費率或部分負擔等各種解決方案,以增加財源。【1】
 
(二)醫療保健支出越高國民越長壽?
 
施行全民健保政策,是為了促進國民健康而不是創造醫療市場,很遺憾我們看到衛生署的思維還是不斷地籌措財源,來填這個以營利為導向的醫療無底洞。
 
事實上,根據台大公共衛生學院院長江東亮教授的研究顯示,國民壽命長短與全國醫療保健支出,沒有絕對關係。目前,台灣大約花6%的GDP在醫療保健上,OECD有錢國家平均花7%~9%,美國近15%最高。遺憾的是,統計發現:當醫療保健支出占GDP逾8%時,國民壽命似乎越短。
 
這並非否定醫學對健康的貢獻,而是要強調:不要太相信提高醫療保健支出對促進國民健康的「法力」。【2】
 
(三)醫療費用增長遠超過物價上漲
 
根據江東亮教授的研究顯示,從1999年到2003年,全民健保總支出成長21%,由2921億元增加為3537億元;換算成平均每名被保險人支出,則成長16%,由13,925元增加為16,112元。
 
進一步看,被保險人支出可分解為看病次數和每次費用兩部分。就看病次數而言,從1999年到2003年,門診由每人平均14.9次降為14.3次,住院由每千人平均124次略增為125次。由於老人看病次數較多,而同期老人人口增加8%,所以經年齡結構調整後,我們發現:最近幾年不但門診次數,甚至住院次數都已下降。
 
因此,健保支出的成長主要來自醫療價格上漲。從1999到2003年,平均每次門診費用上漲22%,由614元增加為746元;平均每次住院費用上漲20%,由36,098元增加為43,343元。
 
4年之內,醫療價格上漲超過20%,合不合理?與醫療價格相比,一般物價上漲可說是小巫見大巫。從1999年到2003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由98.77增加為99.52,成長率不到1%。不僅如此,經濟成長也遠遠落後。同一期間,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由42.7萬元增加為45.3萬元,成長率亦只有6%。
 
既然物價沒有大幅上漲,也不是國民所得急遽增加,那麼醫療價格為什麼還會「狂飆」呢?這真是個耐人尋味的問題。【3】
 
(四)醫學已進步到不再有人健康了
 
英國作家赫胥黎曾說:「醫學已進步到不再有人健康了」,這雖然是句諷刺的話,但對於為籌措健保財源而焦頭爛額的衛生署官員,應該值得深思。
 
德國醫藥記者尤格‧布雷希有一本發人深省的好書:「發明疾病的人」,書中描述為了牟利,現在的醫療產業複合體無所不用其極「創造疾病」,也就是把屬於人生命正常過程的症狀,變成需要藥物治療的疾病,例如,天性害羞變成「社交恐懼症」,需要使用精神科藥物治療;個性太活潑變成過動兒,需要用「利他能」治療;血壓高一點點,就屬於前期高血壓,必須服用「貝他阻斷劑」;有幾天睡不好,就得服用安眠藥。【4】
 
透過擴大疾病定義所創造出來的假性醫療需求,只是肥了醫藥廠商的荷包,而高漲的醫藥費用則成為拖垮各國健保體系的主因。
 
二、對行政部門的建議
 
英國以研究醫療衛生問題著名的紐菲爾德生物倫理委員會(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建議各國的衛生主管機關,應針對醫療產業複合體,透過擴大疾病定義創造醫療需求的行為,加以監督管控。例如同樣實施全民健保的德國,已倡議設立一個由醫學專業與非專業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負責揪出「被發明的疾病」,將它們剔除在保險給付表之外【5】
 
既然國民壽命長短與全國醫療保健支出,沒有絕對關係,而醫療費用上漲,扣除人口老化與物價上漲因素之外,很可能僅是醫療產業複合體為了牟利所創造出來的假性醫療需求,衛生署除了調漲保費,還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已不言可喻。
 
三、附註:
 
1. <健保財務告急 衛署10月提解決方案>,中華日報醫藥版,2006年6月28日
2. 江東亮:<健保問題不在財務在品質>,民生報23版,2004年11月18日
3. 江東亮:<健保雙漲勿忘窮人和醫療品質>,民生報23版,2005年1月22日
4. 尤格‧布雷希:<發明疾病的人>,左岸,2006。
5. 同上。
 
 


                                        



 
第四篇:專利權強制授權之問題
 
 
壹、強制授權問題現況
 
第十八屆台歐盟諮商會議已於2006年6月26日傍晚在歐盟執委會閉幕。會議由中華民國經濟部政務次長陳瑞隆與歐盟執委會貿易總署副總署長巴拉斯共同主持。台灣與會代表包括經濟部、農委會、財政部、衛生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官員,以及歐盟執委會主管經貿易及其它相關事務官員。歐方對台灣濫用強制授權並以產業政策介入荷商飛利浦公司與國碩有關可錄式光碟智慧財產權的貿易爭端表示不滿,同時建議以雙邊途徑早日解決,且不希望走上多邊解決的路途。
 
在自由市場經濟運作中,「國家干預」並不屬於一項值得鼓勵的措施,除非是市場機能受到扭曲,使市場處於獨佔或壟斷狀態,而有所謂「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現象產生時,才會需要政府介入市場運作,對經濟行為進行國家干預。
 
「市場失靈」現象,通常因市場獨佔,或經濟行為發生外部性效果而來,但此種情形係假設該市場原屬完全競爭之自由市場,失靈現象產生自市場本身,而非市場範圍以外之外力所造成。
 
然而,世界各國於有形的商品財產權之外,又創設了無形的智慧財產權,賦予其強烈的排他行使權利,使擁有該項權利之人,對於依據該項權利製成之商品之市場,形同壟斷,從表面現象觀察,似乎已有「市場失靈」問題,國家不但不介入加以矯正,還盡全力加以保護,無非係為鼓勵人類智慧發展,與科技之進步,遂不得不容忍其破壞自由市場機能之後果。專利權即屬此類權利中,排他性格最為強烈者。
 
貳、強制授權--美國為例
 
近十餘年來,國際上對於智慧財產權制度,已出現反思的聲浪。學者開始質疑,縱使有了財產權制度及市場,難道「無形的手」百分之百會自動而有效率地配置資源嗎?無論在有體財產權及無體財產權的世界中,答案都是否定的。就如同在有體財產權的世界,各種交易成本,使許多自願的交易無法達成,在無體財產權的領域亦同。在法律經濟學的分析中,最典型的例子即為有體財產權的公用徵收制度,在牽涉多數權利人時,任何一人都可以拒絕交易的方式增加其談判籌碼,而使原來可以增進效率的交易胎死腹中。在高科技的產業,一種產品的生產,經常是涉及多項且歸屬於不同權利人的專利,因此,交易成本極可能高到使需要技術者無法取得權利人的授權。此外,在專利權的市場中,也如同其他的市場,同樣地有著反托拉斯法層面的考量。(雷雅雯,破除智慧財產權的迷思,中國時報,2006-06-27╱第A15版╱時論廣場)因此為求促進資源配置之效率,而有「強制授權」制度之產生。
 
由於這種措施本身就具有極高度的爭議性,往往緩不濟急,因此在實際的操
作上非常容易被政治化,成為一國或地區境內的廠商據以要脅外國廠商的一種工具(例如加拿大政府對其境外至藥商的強制授權措施等)。而其效果卻往往適得其反,一方面打亂了原有的市場機制,而另一方面又無法迅速建立一個各方能接受的新替代機制。除了遭到強制授權的廠商與實施這項政策的政府將因此交惡,其他的廠商也會人人自危,形成極嚴重的「寒蟬效應」。這與政府實施「國有化」的效應其實並無太大的不同,都極易遭人詬病,而且往往對整個市場和國家形象都會有長遠的不良影響。
 
參、政策建議
 
對於歐盟所表達的不滿,我國應思考之問題是:究竟在進行強制授權後,被授權方準備要付出如何與多高的代價來換取什麼?以及是否有因應措施以避免對權利方造成二度傷害(例如政府想要大量囤積國產的「克流感」,但因疫情並未爆發,如果必須趕在有效期限前清倉,回銷到市場,是否從而對權利人造成二次傷害)?
 
雖然國際公約和許多國家的法規皆有關於強制授權的規定,但這些都是屬於極度例外,而且是在發生了諸如戰爭或瘟疫等國家重大緊急危難時才有適用餘地的特殊規定,絕對不可以常理視之。美國政府在九一一事件後曾經遭遇到炭疽病擴散的恐慌。當時僅有由拜耳製藥廠所製造的Cipro抗生素可以對抗。結果以美國市場規模之大,當時需求的孔急,連聯邦政府最終還是不願以強制授權的手段來獲取。這是聯邦政府在經過評估各種可能的後果後所審慎做出的決策,其中涉及到多重面向的考量,絕非依靠純粹的法律或技術性分析能夠克竟其功。
 
總而言之,如果真的是為了平衡「專利制度保護私權」和「利用人之需用性」,政府就不應該貿然介入當事人間的私權爭執,挾其龐大的資源與公權力,把整個錯綜微妙的授權體系破壞無遺;如果真的是為了「促進產業發展」,政府就不應輕易允許強制授權,造成市場的強烈不安,並影響自身的公信!(孫遠釗,政府不要妄用強制授權,中國時報,2006-06-26╱第A15版╱時論廣場)
 
我國目前面臨的智財問題,如盜版、IP戰略、技術標準、強制授權、美國301條款等,在尋求合作或解決歧見之途徑上,尚難以稱得上通暢,實無由為單一非緊急危難需用之商品進行強制授權,去製造另一個貿易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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